海船员[2005]162号
各直属海事局:
根据《关于理顺从事国际鲜销水产品冷藏运输船管理关系的通知》(海船舶〔2005年〕6号)的要求,自2005年3月31日起,各相关船员考试发证机构为其辖区内在国际鲜销水产品运输船(以下简称“鲜销船”)服务的船员换发海船船员证书。为做好国际鲜销水产品运输船船员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局应根据各省渔政渔港监督机构提供的鲜销船船员明细单和各申办单位提交的材料,为完成知识更新培训的鲜销船船员换发仅适用于在鲜销船服务的有效期至2007年6月30日的海船船员证书。《鲜销船船员知识更新培训纲要》详见附件。
鲜销船船员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鲜销水产品运输船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科目的考试、评估后,可申请仅适用于鲜销船船员证书。该《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主管机关”)另行制定。
二、各局应按照船舶辖区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在国际航线鲜销船服务的船员换发证书的审核工作,证书的签发按我局授权权限进行。
三、可申请办理换发海船船员证书的鲜销船船员应为2005年3月31日前在渔政渔港监督机构登记注册的船员,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至六十五周岁(船长和高级船员不小于二十周岁);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行业标准——《海船船员体检要求》的要求。
四、换发船员证书的种类包括:船员服务簿、适任证书(含GMDSS适任证书)、专业培训合格证。
五、各局应按照以下原则签发海船船员适任证书:
按鲜销船实际航行海域签发相应的甲类或乙类适任证书(在鲜销船上服务的水手/机工均签发乙类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
在无限航区鲜销船上服务的船长和高级船员,换发甲类相应职务的适任证书;
在近洋航区鲜销船上服务的船长和高级船员,持渔业1600总吨及以上(主机功率3000千瓦及以上)适任证书的,换发乙类一等相应职务适任证书;持渔业未满1600总吨(主机功率未满3000千瓦)适任证书的,换发乙类二等相应职务适任证书。
六、各局应按照以下原则签发专业培训合格证:
根据换发的适任证书,为船员签发与其适任职务相应的专业培训合格证,并在合格证的备注栏标注适用的船舶种类和有效期;
七、各局应根据辖区内鲜销船舶配备的GMDSS设备的型号,制订相应的注重实际操作的培训纲要,并对船公司按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要求而推荐的具有较高素质的船长或驾驶员组织培训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签发GMDSS适任证书。对持有GMDSS适任证书的船长或驾驶员,应在其适任证书上签注具备通信职能。
八、为提高工作效率,各局可要求申办单位统一为本单位鲜销船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