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1日生效 1. SOLAS 公约2003 年修正案 第五章-航行安全 第2 条-定义 增加了“船长”的定义,定义说明“船舶长度是指它的总长”。 第22 条-驾驶室可视范围 将适用范围由原来的船长45m以上改为55m 以上。 第28 条-航行活动的记录 在日报告方面增加了新的段落,修正案要求所有500 总吨及以上从事国际航行超过48 小时的 船舶,应每天向公司提交报告,内容包括船舶的位置、船舶航线和航速、以及其它影响到船舶航行 或正常安全操作的外部或内部详细情况。修正案旨在解决船舶营运人向负责该航线上的有关方面提 供有利信息的责任问题。 2. SOLAS 公约2004 年修正案 SOLAS 第III 章-救生设备与装置 第19 条 应急训练与演习 修改了第19.3.3.3 条,放宽了载员试验的要求,允许弃船演习中,降落救生艇时不搭载操作人 员,但应每三个月至少进行一次降落下水,并指定操作的船员进行水上演习。 第20 条 使用准备、维修保养和检查 第20.3 条中增加了“ 救生设备的维护保养、试验和检查应按本组织制定的指南 (MSC/Circ.1093)进行”条款。第20.6 条 在每周检查中,增加将每周的检查报告记入航海日志; 明确检查项目具体要求;增加了货船上除自由降落式救生艇外的救生艇,应在不载人的情况下,从 存放位置移至下水装置可操作的位置的要求。 第20.7 条 月度检查,增加所有船上除自由降落式救 生艇外的所有救生艇,如果天气和海况允许,应在不载人的情况下从存放位置移出的要求。第 20.11 条 降落设备也要求按照I/7 或I/8 条的要求在年度检验(原为每5 年间隔期内)时进行彻底检 查。 第32 条 个人救生设备 修改了第32.3 条,要求货船上为每个船员配备一件保温救生服。该条款对现有船具有追朔 性。另外,对于除散货船以外,且永久航行于温暖水域的其他货船,经主管机关同意可予以免除。 2006 年7 月1 日以前建造的现有船,应于2006 年7 月1 日及以后的第一次SE 检验前,为船上每人 配备一套保温救生服。 第IV 章-无线电通信设备 新增第15.9 条 -说明卫星EPIRB 的试验和维护要求 要求卫星EPIRB 的年度检测时期应与检验协调系统相协调,并区分客船和货船的做出不同的 规定,即要求客船卫星EPIRB 以不超过客船安全证书到期日前3 个月间隔进行测试,货船卫星 EPIRB 以不超过货船无线电证书到期日前3 个月间隔或无线电安全证书周年日的前后3 个月间隔进 行测试。 SOLAS 公约2004 年修正案 第V 章 – 航行安全 第33 条 遇险通信 :义务和程序 新增第33.1-1 条:缔约国政府应协调合作,确保帮助救助海上遇险人员上船的船长免除最低程 度继续偏离船舶原定航线的责任,前提是免除船长的这一责任不能使海上人命安全更加危险。负责 对搜救区域进行援助的缔约国政府应考虑具体情况和本组织编写的指南,并负主要责任确保这种协 调合作,以便使被救援的幸存者从救助船上岸,并转移至安全地带,为此,有关缔约国政府应尽可 能合理安排这种有效上岸;新增第33.6 条:把海上遇险人员救上船的船长应在船舶能力和条件范 围内,尽可能给予他们人道主义对待;新增第34-1 条 船长决定权。 3. SOLAS 公约2004 年修正案 第II-1 章 构造—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 第2 条 定义 增加了散货船的定义为:“散货船系指第XII/1.1 所定义的散货船”。 第18 条 客船和货船的水密门、舷窗等的构造和初次检验 2 替代为: “2 在客船和货船上,水密门应作水头分别高达舱壁甲板或干舷甲板的水压试验。如因可能 损坏绝缘件或舾装件而未对各门作试验,可代之以按门的类型和大小对各门作原型(prototype)压 力试验且试验压力应至少与预定安装位置所要求的水头相符。原型试验应在门安装之前进行。门在 船上安装的方法和程序应与原型试验所用安装方法和程序相符。每扇门在船上装好后,应检查其是 否在舱壁和门框之间正确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