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船员服务管理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公众更好地理解规定的有关内容,记者就相关内容采访了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副局长王金付。
《船员服务管理规定》是在怎样的背景下出台的?
随着我国航运业的发展,航运公司自己拥有船员并不允许船员自由流动的局面已被打破,船员服务机构应运而生。这些服务机构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船员事务,提供船舶配员服务,代理船员办理培训、考试、申领证书(包括外国船员证书)等有关手续,对促进船员有序流动和扩大船员就业、方便航运企业管理船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同时也出现了一些船员服务机构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船员权益的保护,盘剥克扣船员工资,重复、高额收取费用或者只收钱不提供相应服务等现象,损害了船员的合法权益。因此,为规范船员服务市场,维护船员和船员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制定相关的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下简称《船员条例》)已于2007年9月1日生效。《船员条例》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四条对船员服务机构的条件、申请许可的程序以及取得许可后的行为规范作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为制定船员服务管理规定提供了立法依据。《船员条例》的规定较为原则,明确了制度内涵,但是缺乏在制度执行过程中所必需的操作性规定,因此需要在上位法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配套规章对其予以细化和明确,从而更好的发挥船员服务管理制度的基础性管理作用。
制定《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的必要性是什么?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航运业的快速发展,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船员服务机构,制定专门的船员服务管理办法,其必要性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
一是需要加强对船员服务的管理。近几年,我国出现了大量的船员服务机构。由于之前没有制定专门的管理规定,船员服务机构资质没有进行统一规范,船员服务质量参差不齐。一些船员服务机构以各种形式从事船员劳务活动,部分国外船公司也在国内设立办事处或分支机构直接招募船员,船员服务市场比较混乱,并严重损害了船员的合法权益。因此需要进行专门立法,加强对船员服务的管理。
二是需要进一步规范船员服务市场。通过建立《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制度,明确船员、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的职责和权利,以及加强对船员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和违法行为的处罚等手段,规范船员服务市场。
三是需要进一步维护船员和船员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船员服务管理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建立工作制度、船员名册、船员档案,应当向社会公布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应当诚实守信,维护船员合法权益。规定不得招用未经注册的船员和尚未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的船员提供服务,不得克扣船员工资。同时规定了船员服务机构、船员和船员用人单位之间必须确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协议)等,维护船员和船员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
《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的颁布实施有何重要意义?
《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海事管理的一件大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