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王金付副局长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目前我国引航管理工作的现状:
港口引航是国家主权的象征,为确保港口、船舶和设施的安全,多数国家实行强制引航。我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规定:外国籍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或者在港内航行、移泊靠离港外系泊点、装卸站等,必须由主管机关指派引航员引航。
交通部先后于1980年颁发了《海港引航工作条例》、2001年颁发了《船舶引航管理规定》,规范我国引航工作,促进了我国航运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实行强制引航制度,确保国家的主权。
二是实行“一个港口一个引航机构”的原则,保证了船舶和和港口的安全,促进了港口的健康发展。目前我国现有引航机构35家,主要承担我国沿海、长江、珠江和黑龙江界河等外贸船舶和部分内贸船舶的引航工作。
三是规定了引航员考试、发证制度,加强了引航员管理,使引航员素质得以保证,保障了水上人命财产安全和保护水域环境。目前,我国共有引航员1479名,其中高级引航员296人,一级引航员224人,二级引航员300人,三级引航员317人,助理引航员342人。
《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是在怎样的背景下提出的?
近年来,随着引航管理体制改革和引航事业的飞速发展,原有的引航员选拔、培养、使用和管理制度已经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在:现有的国际公约和航运发展实践对引航员的素质要求明显提高;由于实行地域管理,原有的引航员培训、考试要求在全国各地不尽一致,同一等级引航员的素质有所差别;引航员流动频繁,需要建立一个促进引航员有序流动的渠道;尽管对引航员的等级进行了划分,但缺少一个统一的分级标准;多年的引航实践表明,引航员的素质需要提高,对引航员的管理需要加强,等等。
国务院于2007年3月28日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下简称《船员条例》),并于9月1日生效。《船员条例》第70条规定:“引航员的注册、培训和任职资格依据本条例有关船员注册、培训和任职资格的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订”,这就为出台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提供了法规依据。
制定《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多年来我国的引航工作取得了骄人的成绩,但随着航运经济的发展、行政管理理念的进步,尤其是针对引航工作和引航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存在的问题,需要制定专门的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其必要性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
一是《船员条例》制定前,有关引航员的管理主要依靠一系列的部颁规章和行业性文件加以调整,缺乏上位法,《船员条例》的颁布,为引航员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是需要进一步明确引航员的界定和引航权限。目前,我国引航员引领船舶类别、尺度各港口要求不尽相同,不利于引航队伍健康发展。
三是需要改变引航员队伍入门渠道,保证引航员队伍的可持续发展。长期以来,我国培养引航员的模式是从航海院校招收驾驶专业毕业生直接做助理引航员,引航员普遍缺乏航海资历,引航事故频繁发生。参照国际惯例,吸纳航海经验丰富的大副、船长加入引航员队伍,可以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