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个人申办海员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 为促进船员职业发展,便利船员办理海员证,推进海事管理职能转变,经研究,决定自2015年3月1日起,取消海员证单位申办限制,施行个人申办海员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办主体 国际航线海船船员,港澳台航线船员以及国际河流段航线船员(以下简称“船员”)。 船员本人也可以委托海员外派机构、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及海员证申办单位(以下简称“机构”)代为申办海员证。 二、申办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并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 (二)已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簿; (三)符合规定的船员体检标准; (四)持有国际航行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或有确定的船员出境任务; (五)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公民出境的情形。 三、提交材料 (一)《海员证申请表》; (二)《船员服务簿》及其复印件; (三)国际航行(含特殊航线)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或任职能力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四)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公民出境的情形的证明; (五)有效的船员体检合格证明; (六)申请人近期免冠正面头像白底彩色电子证件照片(尺寸48mm*33mm,像素390*567dpi); (七)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或管理协议及其复印件(适用船员委托机构办理或未持有国际航行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办理); (八)委托证明(适用委托办理); (九)《海员证》遗失、损毁报告(适用申请补发)。 申请遗失、损毁补发《海员证》的,只需提交第(一)、(九)项材料; 申请换发《海员证》的,只需提交第(一)项材料及旧《海员证》; 已经完成信息采集的船员可免予提交第(二)、(三)、(五)、(六)项材料; 船员与其委托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管理协议中有明确代理船员办理证书条款的,受委托机构可免予提交第(八)项材料; 我局与公安部实现公民身份信息共享后,可免予提交第(四)项材料(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签发机关 船员个人可向经我局授权的任一海员证签发机关申办海员证。受委托机构应向指定的海员证签发机关申办海员证。 五、管理要求 海员证由船员本人持有并负责保管,仅限持证人本人使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出租、买卖、转让、故意损毁或者非法扣押海员证。 海员外派机构、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可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船员代为申办海员证,海员证申办单位只能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船员代为申办海员证。 港澳台航线船员海员证仅适用于在中国内地至港澳台航线上航行使用,国际河流段船员海员证仅适用于在通航的国际河流段上航行使用。取消港澳台航线船员及国际河流段航线船员申办海员证的量控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14年12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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