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申请船员服务簿
适用对象:船员本人或其代理人、船员服务机构、海员外派机构、船员用人单位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条:“船舶应当按照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条:“申请船员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但不超过60周岁;(二)符合船员健康要求;(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申请注册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第六条:“申请船员注册,可以由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向任何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船员注册申请之日起10日内做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给予注册,发给船员服务簿,但是申请人被依法吊销船员服务簿未满5年的,不予注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船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第四条:“船员注册申请可以向任何海事管理机构提出。船员注册申请可以由申请人本人提出,也可以由船员服务机构、船员用人单位代为提出。”;第五条:“申请船员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但不超过60周岁;(二)符合船员健康要求;(三)经过海船船员、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申请注册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的,还应当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专业外语考试。”;第六条:“申请船员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船员注册申请;(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三)船员体格检查表;(四)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五)海船船员、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申请注册国际航线船舶船员的,还应当提交船员专业外语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申请人在提交居民身份证、海船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明、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明以及船员专业外语考试合格证明等复印件时,应当同时向海事管理机构出示原件。”;第七条:“船员注册的申请和受理工作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有关要求办理。”;第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船员注册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给予船员注册,并签发船员服务簿。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二十六条:“船员服务簿签发的条件:(一)满足规定的年龄要求;(二)经体检符合交通运输部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三)已完成规定的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的考试或者考核。”
四、受理机构
浙江海事局政务中心或宁波、舟山、温州和台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五、决定机构
浙江海事局、宁波海事局、舟山海事局、温州海事局、台州海事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
(二)符合船员健康要求;
(三)已完成规定的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的考试;
八、禁止性要求
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船员注册申请表》原件1份;
(二)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三) 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各1份(船员管理系统已采集信息的,免于提交);
(四)最近2年内的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的体检证明(内河船员)或者海船船员健康证明(海船船员,船员管理系统已采集信息的,免于提交)原件1份;
(五)海船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各1份(船员管理系统已采集信息的,免于提交);
(六) 申请注册国际航线船舶船员的,还应当提交船员专业外语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1份(船员管理系统已采集信息的,免于提交)或免于参加专业英语考试证明复印件1份(乙类值班水手/机工适任培训、GMDSS通用操作员及以上等级适任培训的学员;或者在航海类院校接受航海教育和适任培训的学生;或者在2008年10月1日前已持有海员证或者曾经持有海员证的现职船员。);
(七)申请遗失补发时凭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八) 申请注册变更时需提交变更申请及相应证明材料原件1份;(姓名、身份证号码发生变化的,需要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持证人住址、联系人、联系方式、注册类别的变更,只需当事人申请;相貌发生显著变化,需要当事人提供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九)申请换发时只需提交第1、2、3项材料及原记载页满的船员服务簿原件。
提交材料应当为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并同时提交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对查验原件后需退回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在复印件上签名,非自然人的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注日期。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十、申请接收
(一)申请方式:现场申请
(二)网址:http://www.cnzjmsa.gov.cn
(三)政务中心联系方式
1、浙江海事局
联系电话:0571-86552898;传真:0571-86571735;办公地址:杭州天目山路古荡湾南苑塘苗路1号。
2、宁波海事局
联系电话:0574-81851582;传真:0574-81852355;办公地址:宁波市人民路355号。
3、舟山海事局
联系电话:舟山:0580-2063776;传真:0580-2661783;办公地址:舟山市定海区环城南路368号。
4、温州海事局
联系电话:0577-88105680;传真:0577-88155701;办公地址:温州市海事路8号。
5、台州海事局
联系电话:0576-81812395;传真:0576-88522666;办公地址:台州市椒江区白云山西路26号。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十二、办理方式
现场提交纸质资料
十三、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船员服务簿》
十六、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快递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五)行政机关因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六)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七)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八、咨询途径
(一)浙江海事局
咨询电话:0571-86552898
(二)宁波海事局
咨询电话:0574-81851582
(三)舟山海事局
咨询电话:0580-2063776
(四)温州海事局
咨询电话:0577-88105680
(五)台州海事局
咨询电话:0576-81812395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一)浙江海事局
监督投诉电话:0571-88372787
(二)宁波海事局
监督投诉电话:0574-81852039
(三)舟山海事局
监督投诉电话:0580-2063776
(四)温州海事局
监督投诉电话:0577-88150017
(五)台州海事局
监督投诉电话:0576-88312650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1、浙江海事局:杭州天目山路古荡湾南苑塘苗路1号。
2、宁波海事局:宁波市人民路355号。
3、舟山海事局:舟山市定海区环城南路368号。
4、温州海事局:温州市海事路8号。
5、台州海事局:台州市椒江区白云山西路26号。
(二)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三)特殊服务机制
在特殊情况下,浙江海事局政务中心及分支海事局政务中心可在工作时间结束后,延长服务时间,视情设立午休值守窗口。
在特殊情况下,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现场或传真、网络等途径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海事政务预约服务申请表》,书面申请预约服务。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一)浙江海事局
查询电话:0571-86552898
(二)宁波海事局
查询电话:0574-81851582
(三)舟山海事局
查询电话:0580-2063776
(四)温州海事局
查询电话:0577-88105680
(五)台州海事局
查询电话:0576-818123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