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员证核发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海船船员、渔业船员、海员外派机构、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申请海员证
适用对象:海船船员、渔业船员、海员外派机构、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二十五条:“公民以海员身份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应当向交通部委托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九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中国公民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还需要取得前往国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但是,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互免签证协议或者公安部、外交部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国公民以海员身份出境入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海员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五条:“以海员身份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中国籍船员,应当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持有国际航行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或者有确定的船员出境任务;(三)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出境的情形。”;第十六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是中国籍船员在境外执行任务时表明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的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遗失、被盗或者损毁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补发。船员在境外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申请补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二十八条:“海员证核发的条件:(一)年满18周岁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二)已依法取得船员服务簿;(三)符合规定的船员体检标准;(四)有确定的海员出境任务;(五)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出境的情形。”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个人申办海员证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4〕680号)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海员证申办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 2016 〕 195 号)
(七)《船员出境证件管理规定》(海船员〔2006〕430号)
四、受理机构
浙江海事局政务中心或宁波、舟山、温州和台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五、决定机构:
浙江海事局、宁波海事局或舟山海事局
六、数量限制
远洋渔业企业申请海员证不超过农业部任务批件中规定人数的120%
七、申请条件
(一)个人申办海员证应符合的条件:
1、年满18周岁并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
2、已依法取得船员服务簿;
3、持有国际航行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或有确定的船员出境任务;
4、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公民出境的情形。
(二)海员外派机构、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申办单位应符合的条件:
1、在中国境内注册,持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固定的营业场所,经营、管理国际航线(含港澳航线)船舶的公司、船员管理公司或者为境外船公司提供船舶配员服务的公司;
2、遵守国家有关船员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
3、配备船员管理法规、文件及相应的管理设备和管理软件;
4、具有业务熟练的管理人员和船员证件申办人员;
5、船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为因公临时随船工作人员申请海员证的非航运单位可不适用第1项条件。
(三)渔业船员申办海员证应符合的条件:
1、年满18周岁并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
2、持有渔业船员服务簿;
3、持有国际航行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或有确定的船员出境任务;
4、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公民出境的情形。
八、禁止性要求
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个人申办海员证需要提交的材料:
1、《海员证申请表》原件1份;
2、《船员服务簿》原件及其复印件各1份(船员管理系统已采集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3、国际航行(含特殊航线)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或任职能力证明文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各1份(船员管理系统已采集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4、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公民出境的情形的证明原件1份(目前与公安系统已实现个人身份信息共享,免予提交此项材料);
5、申请人近期免冠正面头像白底彩色电子证件照片1张(尺寸48mm*33mm,像素390*567dpi)(船员管理系统已采集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经过信息采集和证书核对且无不良诚信记录的海船船员,可通过综合信息平台进行电子申报,无需提交纸制材料。申请遗失、损毁补发《海员证》的,只需提交第1项材料;申请换发《海员证》的,只需提交第1项材料及旧《海员证》。
(二)海员外派机构、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申办海员证需要提交的材料:
1、办理船员证件工作单原件1份;
2、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各1份;
3、《海员证申请表》原件1份;
4、《办理海员证批件》原件1份;
5、政审批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公民出境的情形的证明(目前与公安系统已实现个人身份信息共享,免予提交此项材料);
6、《船员服务簿》或《渔业船员服务簿》原件及其复印件各1份(渔业船员申办海员证时, 2015年1月1日前签发的《渔业船员服务簿》在有效期内仍视为有效,过渡期内原《渔业船员服务簿》和新版渔业船员证书同时为申办有效材料。)(船员管理系统已采集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7、 国际航行(含特殊航线)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或任职能力证明文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各1份(船员管理系统已采集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8、 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或管理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各1份;
9、 近期免冠正面头像白底彩色电子证件照片1张(尺寸48mm*33mm,像素390*567dpi)(船员管理系统已采集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再次办理海员证的单位可免予提交第2、6项所要求的材料;航行于港澳航线的船员需按规定提交其加盖“适用于港澳航线”签证章的适任证书。经过信息采集和证书核对且无不良诚信记录的海船船员,可通过综合信息平台进行电子申报,无需提交纸制材料。
(三)渔业船员申办海员证需要提交的材料:
1、《海员证申请表》原件1份;
2、《渔业船员服务簿》原件及其复印件各1份(渔业船员申办海员证时, 2015年1月1日前签发的《渔业船员服务簿》在有效期内仍视为有效,过渡期内原《渔业船员服务簿》和新版渔业船员证书同时为申办有效材料。)(船员管理系统已采集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3、国际航行(含特殊航线)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或任职能力证明文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各1份(船员管理系统已采集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4、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公民出境的情形的证明原件1份(目前与公安系统已实现个人身份信息共享,免予提交此项材料);
5、申请人近期免冠正面头像白底彩色电子证件照片1张(尺寸48mm*33mm,像素390*567dpi)(船员管理系统已采集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经过信息采集和证书核对且无不良诚信记录的渔业船员,可通过综合信息平台进行电子申报,无需提交纸制材料。
十、申请接收
(一)申请方式:现场申请
(二)网址:http://www.cnzjmsa.gov.cn
(三)政务中心联系方式
1、浙江海事局
联系电话:0571-86552898;传真:0571-86571735;办公地址:杭州天目山路古荡湾南苑塘苗路1号。
2、宁波海事局
联系电话:0574-81851582;传真:0574-81852355;办公地址:宁波市人民路355号。
3、舟山海事局
联系电话:0580-2063776;传真:0580-2661783;办公地址:舟山市定海区环城南路368号。
4、温州海事局
联系电话:0577-88105680;传真:0577-88155701;办公地址:温州市海事路8号。
5、台州海事局
联系电话:0576-81812395;传真:0576-88522666;办公地址:台州市椒江区白云山西路26号。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十二、办理方式
现场提交纸质资料
十三、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十六、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快递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五)行政机关因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六)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七)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八、咨询途径
(一)浙江海事局
咨询电话:0571-86552898
(二)宁波海事局
咨询电话:0574-81851582
(三)舟山海事局
咨询电话:0580-2063776
(四)温州海事局
咨询电话:0577-88105680
(五)台州海事局
咨询电话:0576-81812395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一)浙江海事局
监督投诉电话:0571-88372787
(二)宁波海事局
监督投诉电话:0574-81852039
(三)舟山海事局
监督投诉电话:0580-2063776
(四)温州海事局
监督投诉电话:0577-88150017
(五)台州海事局
监督投诉电话:0576-88312650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1、浙江海事局:杭州天目山路古荡湾南苑塘苗路1号。
2、宁波海事局:宁波市人民路355号。
3、舟山海事局:舟山市定海区环城南路368号。
4、温州海事局:温州市海事路8号。
5、台州海事局:台州市椒江区白云山西路26号。
(二)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三)特殊服务机制
在特殊情况下,浙江海事局政务中心及分支海事局政务中心可在工作时间结束后,延长服务时间,视情设立午休值守窗口。
在特殊情况下,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现场或传真、网络等途径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海事政务预约服务申请表》,书面申请预约服务。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一)浙江海事局
查询电话:0571-86552898
(二)宁波海事局
查询电话:0574-81851582
(三)舟山海事局
查询电话:0580-2063776
(四)温州海事局
查询电话:0577-88105680
(五)台州海事局
查询电话:0576-818123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