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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安监总局联合发出的关于开展水上交通安全“打非治违”专项整治活动通知要求
2014-3-20 21:56:50  海员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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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安监总局联合发出的关于开展水上交通安全“打非治违”专项整治活动通知要求,重点整治“三无”船舶从事运输、危险品谎报瞒报等行为。

  目前我国一些地方仍然存在船舶非法运营、船舶非法施工、非法渡运、内河船舶非法从事海上运输、船舶管理公司“代而不管”、公司出借经营资质等违法违规现象,给水上交通运输安全带来重大隐患。

  通知指出,各海事管理机构要通过巡航检查、现场核查、海事调查等手段,加大管理力度,彻查“三无”船舶非法从事运输行为。一经发现,要联合安全监管、交通、公安等部门进行扣留,要求船舶所有人按程序申请检验、登记。无法满足安全要求的,可按规定予以拆解。对非法运输获得利益,交通港航管理部门要按规定予以没收、处罚。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船舶进行施工和沙石运输时,除应加强对相关船舶的处罚外,还应对相关施工项目责任方进行严肃处理,并将相关情况报告地方政府,通报项目业主及建设管理部门。对发现内河船舶非法从事水上施工、运输的,一律责令回原籍,并要求船舶所有人做出承诺。

  通知指出,海事管理机构如发现船舶缺少营运、检验、登记等相关证书或证书无效的,应按照规定不得为其办理进出港手续,并及时通知港口经营人,港口经营人应拒绝为该类船舶装卸货。海事管理机构要将相关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舶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已获取不当利益的,交通主管部门要对其进行处罚。

  托运人托运危险品通过水路运输的应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并告知承运人危险品的种类、数量、特性和应急措施。对谎报瞒报行为应严格按照规定处罚。

  通知指出,对于“代而不管”公司,要坚决按程序收回其公司符合证明(DOC)及船舶安全管理证书(SMC);对“让代不让管”船舶,由船籍港所属省级海事管理部门将其列入辖区“重点跟踪船舶”,同时将相关情况通报至公司经营资质证书及船舶营运证签发机关。

  同时打击非法采砂、非法过驳。严禁渔船、农用船、“三无”船舶非法从事渡运,严禁船员无证驾船、渡船超载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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