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船舶工业调整振兴规划,拓宽船舶建造企业融资渠道,规范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行为,中国海事局日前颁布实施《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暂行办法》。
该《办法》指出,申请办理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应主要满足以下条件:抵押人独立拥有被抵押船舶的所有权。作为抵押物的建造中船舶,如为分段建造的,应该已经完成至少一个以上的船舶分段并处于建造阶段;如为整体建造的,应该已经安放龙骨并处于建造阶段。作为抵押物的建造中船舶价值由具备资产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经抵押人、抵押权人书面确认。
据悉,建造中船舶抵押担保的债权不得超过其申请抵押权登记时的评估价值,对于超出部分,不予办理登记。对于建造中船舶价值大于所担保的债权,或随著工程进展船舶价值显著增加而再次设置抵押,并申请办理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的,可进行登记。
《办法》要求,已设置抵押权的船舶在交船前,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申请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当船舶建造完毕,船舶所有人申请办理新造船舶所有权登记时,应当主动说明船舶在建造过程中的各种登记及注销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