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经船旗国授权或备案的集体协议中所规定的。船上应保留一份与公约和/或相关集体协议有关的国内立法的规定的副本并随时可供海员翻阅。(然而,并不要求这类国内立法或集体协议采用英文,所以PSCO可能无法核实其具体内容。)
如果船旗国是第180号公约的成员国并且有证据显示允许免除的集体协议已经主管机关授权或在主管机关进行了备案,则发现的超过第5条第1、2段要求的情况可不作为缺陷。然而,如果协议里规定的最低休息时间低于STCW公约规定的要求(见STCW公约规则VIII/1关于适于值班要求和STCW规则第VIII章,第A-VIII/1部分关于适于值班要求的第1至4段(这些条款在IMO/ILO指南附录2里有列明)),这将仍被作为STCW公约的不符合项(例如,集合协议里可约定值班海员每周低于77小时的休息时间,但不能约定STCW公约规定的低于70小时的休息时间)。
如果船上工作安排表里没有包含船旗国关于最长工作时间或最低休息时间的国内法律、条例或集体协议的规定,则会被作为缺陷(见第180号公约第5(7)条)。
与安全有关的工作时间证据
(参考ILO147号公约1996年议定书及第180号公约第7条(以及第8条第3段),其它指南:IMO/ILO指南第10至15段)。
海员有可能会因为履行与船舶、船上人员或货物直接安全或为船舶、人员在海上遇险时提供帮助而额外花费必要的工作时间,在此情况下,PSCO应从航海日志中寻找船上发生紧急情况的证据,包括额外工作时间的证据。
在船舶恢复正常状况后,船长应尽可能确保那些在休息时间参加工作的人员能得到足够的休息,这也必须在工作或休息时间记录中得到体现。
2.1.4 工作安排表非船上工作语言和英文编写
(参考ILO147号公约1996年议定书及第180号公约第5条第8段和第8条第2段,其它指南:IMO/ILO指南第10至15段)。
如果船上工作安排表非船上工作语言和英文编写,则PSCO应采取措施要求船舶在开航前纠正该缺陷。此点的重要性在于确保海员能读懂并理解船上关于最长工作时间或最低休息时间的强制性要求。在以上情况下,如果船舶计划开往下一港,PSCO可允许其在下一港纠正缺陷,但应采取措施确保在下一港得到纠正(见后续行动相关章节)。
2.2 海员日常工作与休息时间记录及相关事项的详细检查
2.2.1 未按第180号公约要求维持记录
(参考ILO147号公约1996年议定书及第180号公约第8条第1段,其它指南:IMO/ILO指南第16至23段)。
在以下情况下,PSCO应要求船舶根据后续行动章节的要求纠正缺陷:
.1如果工作时间或休息时间在一定间隔期内没有记录(包括记录没有签名),ILO第180号公约并没有规定具体的记录间隔时间,PSCO可寻找适用有关记录时间的规定(如负责保管航海日志的人员;航海日志的记录间隔;制定记录程序的主管机关);
.2如果船长只提供了一份值班安排表(也就是一份显示船上工作安排的文件)但没有提供实际工作时间的记录;
.3如果记录格式不是以船上工作语言或英文的形式出现;和
.4如果没有有证据显示船上每位海员都得到一份记录的副本。PSCO可要求查看一到两份提供给海员的记录样本以确认海员是否得到了记录副本或确认其与船长留底的记录是一致的。(PSCO应记住有些海员可能会不保留或丢失这些副本,无论如何,应该可以判断这些副本是否每隔一定时间就交给了海员)。
2.2.2 记录显示违反了第180号公约规定的要求 (参考ILO147号公约1996年议定书及第180号公约第5条,其它指南:IMO/ILO指南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