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新修订的《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简称《规则》)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则》进一步明确了《船员条例》设定的船员培训许可制度:船员培训机构开展的每一项船员培训业务都应当依照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
交通运输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样的制度设计主要是基于对船员培训专业性、技术性的考虑。船员素质高低与船舶航行安全密切相关,而船员培训是提高船员素质的关键环节。
据悉,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内容分为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训和特殊培训三类,按照培训对象分为海船船员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培训两类。由此交叉对应形成的船员培训体系包括47个项目。每一个培训项目对场地、设施、设备以及教学人员的要求都有所不同,很难做到上下兼容和相互涵盖。
《规则》规定,船员培训机构向中国海事局递交船员培训申请材料,中国海事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为了尽可能减少申请人因未获得许可带来的投资损失,《规则》要求培训机构在提交申请前进行必要的可行性研究,并通过主管机关的评估。
考虑到船员培训项目繁多、工作量大,《规则》同时规定中国海事局在受理船员培训申请之后,可以委托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完成对培训机构的现场核验工作,以提高工作效率。为了更清晰地说明各个培训项目的许可条件,《规则》制定了4个附件,分别就海船船员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培训中每一个培训项目,对教学场地、设施、设备以及教学人员的要求进行了细化。
《规则》进一步明确了船员培训许可与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的关系,即建立和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是取得船员培训许可和保持许可有效性的必要条件。《规则》还将航海教育中关于船员培训的内容剥离出来,纳入到船员培训的范畴进行管理,从而理清了航海教育和船员培训的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