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航行长江干线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理论统考(以下简称统考)的管理,使统考工作程序化、规范化,保证考试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航行长江干线三等及以上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理论统考工作。
在穿越长江干线但仅航行京杭运河水系船舶上工作的船员不适用于本实施办法。
2004年1月1日后未参加统考的船员如需在航行长江干线三等及以上内河船舶上工作,需参加与其所持适任证书同等级同职务的理论统考(升等或升职考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对统考实施统一组织、统一管理。
各直属海事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分别负责本辖区内报名申请、资格审查、准考证制作、考点设置及监考等工作。
考试采取闭卷考试、统一试题、统一时间、统一评卷。
第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在统考工作中的职责为: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下达的统考计划组织实施本辖区的统考工作;
(二)负责受理权限范围内的考试申请和资格审查,并按规定收取有关费用;
(三)对符合申请条件者签发《准考证》;
(四)汇总统计本辖区的报名人数后,按要求填具本辖区《统考报名统计表》(见附录一),最迟于统考开始前30天报中国海事服务中心;按要求根据《统考科目、试卷代号表》(见附录二)填具本辖区《统考考场科目分配表》(见附录三)、《统考分卷信息表》(见附录四),最迟于统考开始前20天报中国海事服务中心;
(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要求按时在指定地点领取本辖区各考点的试卷和《统考分卷、验封登记表》(见附录五);按时将试卷分发至本辖区内各考点;
(六)监督落实各考场、各科所需的考试用品、表册及照明、保健、防暑或防寒措施;
(七)负责主考人员和监考人员的培训工作,统考过程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员考试考场规则》,并按照要求填写《考场记录》(见附录六);
(八)统一确定本辖区的总监考、主考、督察人选,落实辖区内各考点的统考值班,做好统考期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通讯联络工作;将《考场分配及联系表》(见附录七)最迟于考试前10日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九)负责接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派的统考督察人员;
(十)将统考中发现的技术问题及时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提出处理意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核准后,协调本辖区各考点统一执行;
(十一)将本辖区各考点的所有答题卡、《统考阅卷交接记录清单》(见附录八)连同《考场记录》、《统考分卷、验封登记表》、《统考信息反馈表》(见附录九)最迟于统考结束后7天内安全地送达中国海事服务中心指定的评卷地点;
(十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安排办理有关统考的其他事宜。
第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可根据报名统计情况,在辖区内按以下原则设置考点:
(一)能充分满足统考工作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要求;
(二)具备考试资格的应考人人数不少于二十人。
第六条 统考计划和受理申请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于每年12月前公布次年统考计划,确定统考期数、考试日程等内容;
(二)海事管理机构接受报名的截止时间为统考开始前50天。
统考的申请手续和程序、资历审查程序和要求,必须严格按照《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及其《实施办法》、《过渡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核发准考证
(一)海事管理机构应按规定签发《准考证》(见附录十);
(二)《准考证》号码实行统一的编码格式,由10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保证编码的唯一性,具体说明如下:
1、第1、2位表示海事管理机构(代码见附录十一);
2、第3、4位表示辖区内所设置考点的序号,由海事管理机构从01开始自行编排;
3、第5、6位表示统考总期数;
4、第7位表示专业代码,其中:驾驶专业为5;轮机专业为2;
5、第8、9、10位为参加同专业考试人数的流水号。
(三)海事管理机构最迟于考试开始5日前通知申请人或其所在单位指派专人领取《准考证》;
(四)应考人参加补考时,其准考证号与其初次参加考试时的准考证号一致。
第八条 考场的准备与检查
(一)海事管理机构应在考试开始前使考试场地、照明、《准考证》编号的张贴、《考场记录》、表册以及防暑防寒措施等全部准备就绪,并在考试场地入口处张贴好考场分布示意图、考试日程安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员考试考场规则》,考场分布示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