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 港监字[1995]68号 1995年3月21日)
各港务(航)监督,中国航海学会及各地方航海学会,农业部,海军司令部,国家海洋局地矿部,中国海事中心:
为保障船舶航行和人命财产安全,进一步提高磁罗经校正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根据交通部交安监发[1995]40号《关于整顿磁罗经校正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原发证办法作了修改,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磁罗经校正师(员)考试发证办法》(以下称本办法),现予颁布(见附件),请遵照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持有原磁罗经校正师证书者,需继续从事磁罗经校正工作的,可申请换发一级磁罗经校正师证书;凡持有原磁罗经校正员证书者,需继续从事磁罗经校正工作的,可申请换发二级磁罗经校正师证书。但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 近5年实际校差不少于10艘次;
2. 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 身体健康。
凡符合以上条件者,可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申请换证。老证书换证工作截止到1995年12月31日。
二、磁罗经校正师(员)考试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组织的全国统考。在全国统一规定时间内进行。
磁罗经校正师(员)健康要求参照船员体检要求执行。
三、船舶申请磁罗经校正人员校正磁罗经,船长应为磁罗经校正人员提供工作方便,并对船舶操纵安全负责。
四、《磁罗经校正师(员)证书申请书》按本文附表格式用A3复印纸复制。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委托中国海事咨询服务中心承办磁罗经校正师(员)的培训、考试工作。
六、凡持有有效1600总吨及以上海船船长、大副和河船一、二等船长、大副适任证书者,可为本船磁罗经测定、消除自差、填具《磁罗经自差表》,并对磁罗经的准确性负责。(其他船舶、船员,1995年12月31日前可按老办法的通知执行。)
七、《磁罗经自差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统一印制。
八、磁罗经校正员和二级磁罗经校正师可为悬挂我国国旗船舶校正;一级磁罗经校正可为任何船舶校正。磁罗经校正师(员)校正前应主动向船方出示证书。
九、各港务监督、有船单位应加强监督管理,保持船舶磁罗经指向可靠。
十、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磁罗经校正师(员)考核发证办法》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磁罗经校正师(员)考试发证办法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磁罗经校正师(员)考试发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船上人命财产的安全,保持船舶磁罗经指向的可靠性,进一步提高磁罗经校正人员的技术、业务水平,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磁罗经校正师(员)考试发证办法》(以下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试发证的对象是从事磁罗经校正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磁罗经校正人员分为一级磁罗经校正师、二级磁罗经校正师和磁罗经校正员三个级别。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磁罗经校正师(员)培训、考试发证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磁罗经校正 员考试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不少于5年500总吨或以上船舶驾驶任职资历或相应的专业教学或管理工作经历;
2. 见习校正船舶不少于15艘次;
3. 年龄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
第六条 申请二级磁罗经校正师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中专及以上船舶驾驶专业学历;
2. 持有有效磁罗经校正员证书,担任磁罗经校正员不少于5年;
3. 担任磁罗经校正员期间校正船舶不少于50艘次;
4.年龄不超过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