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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公布海运货柜新规
2008/12/29 11:09:20  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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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民国船务代理商业同业公会全国联合会表示,国际贸易局来函提醒该公会之会员公司注意,有关美海关顷公布对货物运送至美之海运货柜运输业者及进口商信息要求新规定。

 

    船代公会全联会指出美国海关于上(十一)月二十四日公布之进口商安全申报及运输业者额外要求暂行规定ImporterSecurityFilingandAddi-tionalCarrierRequirem进口商entinterimfinalrule,即原名“10-plus-2”规定),要求货物运送至美国之海运货柜运输业者须提交船运装载计划(vesselstowplan)及货柜状态二项信息,进口商(或代理人)须于货柜运抵美前二十四小时,提交十项信息。该项修正暂行规定已于十一月二十五日公告,将于公告后六十日生效,惟一年内对善意违规之案件将采弹性处理。

 

    其中须于货物装运前二十四小时提供八项数据,且须于船运抵美港口二十四小时前正确更新,包括:卖方、买方、进口商证号(或外贸区申请证号)、收货人证号、制造商或供货商、收货人、原产地、及美海关税则号列。

 

 

来源:台湾新生报航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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