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受理部门:浙江海事局政务中心
申 请 人:拟从事船员培训的机构
具备条件:
1.有符合交通运输部按照国际公约规定的与培训类别和项目相匹配的具体技术要求的场地、设施和设备;
2.有符合交通运输部按照国际公约规定的与培训类别和项目相匹配的具体技术要求的教学人员,教学人员的80%应当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的考试,并取得相应证明。
3.有与船员培训项目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1)配备专职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设施设备管理人员、培训发证管理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
(2)教学管理人员至少2人,具有航海类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其他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熟悉相关法规,熟悉所管理的培训项目;
(3)教学设施设备管理人员至少1人,具有中专以上学历,能够熟练操作所管理的设施、设备。
4.有健全的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具体包括学员管理制度、教学人员管理制度、培训课程设置制度、培训证明发放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
5.有健全的安全防护制度,具体包括人身安全防护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制度等;
6.有符合交通运输部规定的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
提交材料:
1.开展船员培训申请;
2.培训机构的法人代码证;
3.培训场地、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
4.教学人员的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5.管理人员的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6.法规、技术资料的配备情况说明;
7.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制度文本;
8.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文件。
培训机构申请从事海船船员培训业务的,还应当同时将申请材料抄送注册地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
培训机构申请从事内河船舶船员培训业务的,还应当同时将申请材料抄送注册地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三十六至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办理流程:申请人提交材料后,海事管理机构审查是否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退回材料,要求补正或告知无需办理或向其他机构申请。对于已受理的,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办结期限内反馈办理结果,符合办理条件的,予以许可或办理,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不予许可或办理,并书面说明原因。
办结期限:3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的,予以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古荡湾南苑塘苗路1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7:30。如有调整,将及时公告。
联系电话:0571-86552898
注: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复印件,以A4纸格式复印,普通类业务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署名及签注日期;船舶登记类业务(包括(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签发业务流程、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核发业务流程、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签发业务流程、船舶所有权登记业务流程、光船租赁登记业务流程、船舶抵押权登记业务流程、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业务流程、废钢船登记业务流程、船舶变更登记业务流程、船舶注销登记业务流程)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受理人经审查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将原件退回申请人。
获取方式:对个人或法人已经拥有的材料,如身份证或营业执照,请自行获取;需要从其他部门取得的前置材料,从该材料签发部门获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