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机关:浙江海事局负责宁波、舟山、温州和台州海事局辖区外的船员专业、特殊培训合格证签发;宁波、舟山、温州和台州海事局负责各自辖区内的船员专业、特殊培训合格证签发
受理部门:浙江海事局政务中心或宁波、舟山、温州和台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申 请 人:船员本人、船员所在单位、船员培训机构、船员服务机构(含外派机构)
具备条件:
1.符合规定的年龄要求;
2.符合规定的船员体检标准(仅限于基本安全培训);
3.已按规定取得船员服务簿(基本安全培训除外);
4.已完成相应的合格证培训并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的考试、评估。
提交材料:
(一)申请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提交材料:
1.《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申请表》;
2.《船员服务簿》及其复印件;
3.培训证明、考试成绩证明;
4.对资历有要求的,还应提交相应的资历证明材料。
(二)申请内河船员基本安全、特殊培训合格证提交材料:
1.《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考试、发证申请表》或《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发证申请表》;
2.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3.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4.《船员服务簿》及其复印件(申请换发特殊培训合格证时);
5.培训证明;
6.最近1年内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内河船舶船员体检证明》;
7.其他有关材料及其复印件(如成绩通知书等)。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七、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三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第九至十三、十九、二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六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全文
7.《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海船员 〔2007〕620号)全文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二十三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过渡和海船船员管理系统应用相关事项的通知》第二、七、八条
办理流程:申请人提交材料后,海事管理机构审查是否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退回材料,要求补正或告知无需办理或向其他机构申请。对于已受理的,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办结期限内反馈办理结果,符合办理条件的,予以许可或办理,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不予许可或办理,并书面说明原因。
办结期限:1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签发相应的培训或特殊培训合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古荡湾南苑塘苗路1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7:30。如有调整,将及时公告。
联系电话:0571-86552898
注: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复印件,以A4纸格式复印,普通类业务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署名及签注日期;船舶登记类业务(包括(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签发业务流程、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核发业务流程、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签发业务流程、船舶所有权登记业务流程、光船租赁登记业务流程、船舶抵押权登记业务流程、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业务流程、废钢船登记业务流程、船舶变更登记业务流程、船舶注销登记业务流程)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受理人经审查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将原件退回申请人。
获取方式:对个人或法人已经拥有的材料,如身份证或营业执照,请自行获取;需要从其他部门取得的前置材料,从该材料签发部门获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