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从2002年开始全面启动了船舶“黑名单”跟踪制度。
对存在不良安全记录和安全隐患的船舶实行“黑名单”跟踪制度是国际航运界的通行做法。2002年5月份,原交通部海事局下发了《重点跟踪船舶检查管理规定》,并在江苏、广东等地进行了推广。
依照这项规定,从2002年开始我国境内从事运输业务的船舶在例行的安全检查和港口抽检中一旦发现问题,并在短时间内没有纠正的,将被当地海事机构列入“黑名单”并通报全国各级海事机构,该船舶在到国内任一港口时,海事、港监部门必须对其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港口管理部门有权对存在隐患的船舶进行扣留。
根据规定,如果一家航运企业同时有两艘船舶被列入“黑名单”,那么这家企业所有的船舶都将划入“黑名单”,海事机构将对它们进行严格的跟踪检查。
同时还规定,被列入“黑名单”的船舶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申请海事部门对其进行安全评估,在连续两次安检合格后方可申请脱离“黑名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