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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2009/9/25 13:44:56  海员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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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海事局副局长孔繁弘说,随着天津港口的快速建设发展,天津海域的船舶交通流量以每年20%的速度增长,金融危机爆发前每天进出天津港可统计的船舶流量高达300艘次,而且还有大量穿梭于海上的砂石运输船和施工船。加之海上恶劣天气的影响,造成海上安全风险加大,通过依法监督保障天津辖区海上交通安全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记者从天津海事局了解到,《天津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将于10月1日起施行,其将为海事部门更好地发挥监管服务职能提供法律依据,天津也成为继厦门、深圳、青岛之后第四家颁布海上交通地方立法的城市。  

 

      新发布的《天津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适用于天津沿海水域内一切航行、停泊、作业及其他与海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规定天津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天津沿海水域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交通、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海洋、渔业等有关部门依法做好相关工作。

      新规定还具体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和处罚标准。海事机构发现海上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消除隐患,必要时有权采取责令临时停航、卸载、停止作业、禁止进港或离港等强制性措施。对违反本规定的有关行为,海事部门视情节轻重将依法予以警告、责令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

  《天津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明确规定,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海洋综合开发利用应当首先保障海上交通安全,维护海上航行、停泊和作业等正常秩序。此外,从事海上旅游、观光、娱乐等活动的船舶,应当符合海上交通安全要求,取得船舶检验证书及相关签证。活动时不得对航行安全造成影响,并保证人员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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