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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航道条例》,法规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2009/9/28 9:14:14  海员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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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福建省航道条例》,法规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法规规定在内河航道内禁止进行水产养殖、设置固定渔具,否则将被处以2000元~1万元罚款。

        法规禁止4种影响通航和破坏航道的行为:(一)在内河航道及海域航道功能区内进行水产养殖、设置固定渔具;(二)在影响航道及航道设施正常使用或者恶化航道通航条件的范围内采挖砂石、取土、爆破等行为;(三)在航道倾倒砂石、泥土、垃圾或者弃置碍航物;(四)危害、破坏航标及其辅助设施等影响航标使用的行为。

        违反第(一)项规定的,由航道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强制拆除养殖设施或者渔具,情节严重的,并处2000元~1万元罚款;违反第(二)项规定的,由航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1万元罚款;违反第(三)项规定的,由航道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航道主管部门组织清除,所产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5万元罚款。

        法规还规定,修建单位未及时清除对航道通航条件有影响的临时设施或者残留物的,由航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航道主管部门组织清除,所产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1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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